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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告

来源: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-07-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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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通告 2021 年第 3 号


 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及其实施条例、《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及其实施细则、《股权转让所得 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(试行)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)相关规定,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与北京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对个人股权转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
 一、公司制企业、集体所有制(股份合作)企业(以下简称 “被投资企业”)的股东转让股权申请变更登记时,转让方为自 然人的,适用本通告。


 二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,应先持相关资料到被投 资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,再到市场监管部门 办理股权变更登记。


 三、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 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机制。经查验已完成税款缴纳(纳税申 报)的,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法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。 


四、本通告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。 


特此通告。 


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7 月 29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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